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和建筑废弃物处理管理方法,确保城市公共安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章》、《建筑废弃物节能减排和利用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当地行政区域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管。 涉及到信息保密、军工用、抢险救援、临时性建筑,及其建筑总面积500平米下列中小型房子工程的拆卸,不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指的是对或者部分修建的房子以及附属工程进行全面的拆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指的是在房屋拆除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砖瓦窑、混凝土垫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个区(含新城区,相同)房屋拆除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理监管主题活动给予指导。 各个区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管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办理备案和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开发利用管理方法。催促房屋拆除建设主体文明施工,预防施工扬尘。各个区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组织、社区服务中心落实措施。 各个区安全生产管理管理方法部门具体指导融洽、监督管理各个区房屋拆除工程的工地施工安全,带头对拆卸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开展调查核实。 整体规划土地、执法局、环境保护、道路运输、供水公司、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房屋拆除工程执行监管。 第五条各个区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拆除工程数据汇总应急处置预案,每月向市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房屋拆除工程办理备案新项目总数、拆卸总面积、建筑废弃物解决总数等相关信息。 |